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组织通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2   来源:欧美同学会

     根据《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为规范本会组织工作,促进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团体会员

  第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包括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企业等单位和系统的留学人员组织。

  第二条  符合本通则第一条规定的留学人员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团体会员自愿退出本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六条  团体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会批准,取消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七条  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由两名会员介绍,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批准。

  第八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的中国留学海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立分会的组织,个人会员有一个以上国家留学经历的,应当由本人确定一个主要留学国别并自愿选择加入对应分会。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经原所属组织同意,可以转移会籍。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四)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五)介绍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出本会,须提出书面报告,办理退会手续,由其所属组织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会长会决定,予以除名,由其所属组织收回会员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党    组

  第十六条  本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具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成立党组,由同级党委批准,在同级党委统战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成立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以成立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者撤并,在征求上级组织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总会由中央书记处领导、中央统战部代管。地方组织由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代管。地方组织接受上级组织业务指导,并指导下级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组织的上一级还未成立组织的,暂时由再上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全国组织加强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本会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关系;

  (三)本会的各级领导机构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会员监督;

  (四)本会各级理事会和会长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理事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会长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各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同级所属团体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等经民主程序产生。各级理事会理事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本会章程、组织通则和选举通则;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其它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经所属组织同意,委托其他会员出席。受委托会员应当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代为行使民主表决权。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会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并通过会长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增补或者免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六)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可经所属组织批准,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受委托理事应当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代为行使民主表决权。凡属重要人事问题,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会 长 会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长会成员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由会长召集,或者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建议增补或者免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长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长会会议,须按规定请假。凡属重要人事问题,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下设秘书长班子,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会长会领导下,主持工作机构日常工作。

  第八章 名誉会员、名誉职务

  第三十七条  有成就、有影响但不完全具备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留学人员,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三十八条  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经会长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和海外名誉理事。

  各级会长会提名,经同级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外优秀代表人士为当届海外理事和海外代表。

  第九章  分    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留学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分会。分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理事会和会长会,并推选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机构。

  第四十条  分会可根据会员要求设立校友会或者类似组织,申请成立校友会的会员人数以30人以上为宜,分会据此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批。根据需要,分会可以设立青年委员会、商会等分支机构,报同级欧美同学会备案。未经批准,各分会不得使用非正式名称(如“中国留×××同学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相关留学国别和地区会员人数须达到100人以上。增设留学国别和地区分会需由组织委员会研究,并经会长会批准。

  第十章 委 员 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领域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可视情况制订工作条例,但不制定章程,不发展个人会员,不设立理事会,不对外使用图章。

  第四十三条 本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会酝酿并聘请。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副会长或者理事担任,成员为本会个人会员。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会酝酿并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增设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要严格组织程序,需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会长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中具有一定人员数量、一定组织规模,活动效果好、社会影响大、对留学人员工作发挥显著作用的,经会长会批准,可享有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在秘书长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班子由专职秘书长和若干名专、兼职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协调分会、委员会、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个人会员相关事务;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会、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班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和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草案,提交党组、会长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负责指导分会、委员会、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三)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职责权限,加强机关建设,开展各项工作;

  (四)向会长会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对常设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坚持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着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突出政治标准,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热爱留学人员事业,树立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思想,主动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把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办成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名称中“欧美同学会”和“留学人员联谊会”可单独使用。在各种场合要正确、规范地使用本会名称。地方组织、团体会员名称应当与本会名称对应或者协调一致。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信封、信笺、名片、请柬等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地方组织、团体会员应当统一使用本会会徽。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将本会会名和会徽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七条  本通则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本通则解释权属于总会。